企业等级: | 普通会员 |
经营模式: | 商业服务 |
所在地区: | 江苏 苏州 苏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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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放射性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管的要求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规及国家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标准,对本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当立即核实和调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个人剂量档案应当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岗位、剂量监测结果等材料。个人剂量档案应当保持至辐射工作人员年满75周岁,电磁辐射检测单位,或者停止辐射工作30年。
辐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和本人的个人剂量档案。辐射工作人员调换单位的,原用人单位应当向新用人单位或辐射工作人员本人提供个人剂量档案的件。
2、稳定性检测有何要求?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使用中的放射诊疗设备,应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每次稳定性检测应尽可能使用相同的检测设备并作记录;每次稳定性检测中,所选择的参数及检测的几何位置应严格保持一致;稳定性检测结果与基线值的偏差大于控制标准,又无法判断原因时应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
根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第4.1.1条规定: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电磁辐射检测,设计前应对建筑工程所在城市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进行调查,工频电磁辐射检测报告办理,并提交相应的调查报告。未进行过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的,应对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氡析出率进行测定,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